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泉州网更新时间:2016-10-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1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 


    一、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福建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奖励和表彰在泉州专利创造和运用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专利奖是泉州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三、泉州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11~15人组成,负责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五、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人选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申报条件 
    (一)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单位为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评审当年1月1日前被授予中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福建省专利奖、泉州市专利奖、市级及以上科技奖。 

    (五)该专利已在泉州市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奖项设置 
    泉州市专利奖每年评审1次,设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51项,其中:重大发明专利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30项。 
    (一)重大发明专利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八、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符合泉州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重大发明专利奖。 
    (二)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符合泉州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三)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创新贡献程度较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四)技术方案原创性较强,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参选项目不符合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评奖条件的,重大发明专利奖可以空缺,空缺年度可增设1项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 
    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颁发奖金;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二等奖颁发奖金。 
    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获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颁发奖金;获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 
    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福建省专利奖的项目,按最高奖项颁发奖金,不叠加享受。 
    九、泉州市专利奖由泉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泉州市专利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在泉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十、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当年度开展专利奖评选工作等有关通知。 
    十一、申报人或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如实推荐申报项目。各县(市、区)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报的专利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级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联合推荐,并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盖章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属单位申报的专利奖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并填写理由,盖章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部属单位申报的专利奖项目,由申报单位盖章后直接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十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遴选、聘请相关行业技术领域专家、专利代理人、财务专家等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专利奖申报项目做出初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作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十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评出的泉州市专利奖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剽窃、侵夺他人知识产权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泉州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请评审委员会批准给予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请泉州市人民政府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本规定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实施意见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制定。 

    十七、本规定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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