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鼓励我市引荐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的情况给予奖励:
(一)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曾获得诺贝尔奖项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每成功推荐一个引进人才团队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团队计划,给予7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其中符合第一、二层次人选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符合第三层次人选的,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符合第四、第五层次人选的,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每成功推荐一个引进人才团队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团队,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条 引荐高层次人才流程:
(一)填写《引进高层次人才推荐表》(附件1)报市公务员局;
(二)向市公务员局申请引荐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时需提交《引荐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附件2)、引荐高层次人才过程报告、引进人才业绩证明、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评价报告和工作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公务员局审核确认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引荐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安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核拨给市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各人才中介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专项奖励所需经费从我市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引荐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资金支付时间:
引进人才成功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计划的,在名单公布且已落实补助资金后2个月内支付;引进人才成功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或符合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福州市引进条件的,应当在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并履约1年内支付。
第六条 引荐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支付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的身份确认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准。
第八条 申请奖励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将如数追回。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