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奖励立法

我省在全国首设科技成果转化奖

信息来源:福建日报更新时间:2022-06-16

新修订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施行。《办法》贯彻落实国家立法精神和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我省科技奖励机制的需要,调整了省科技奖的奖项和奖励条件,并提出了保障我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新做法。

《办法》的一个亮点是,新增设立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将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等的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从“不超过200项”调整为“不超过230项”。

此外,为体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在各奖项的授奖条件中增加了产生生态环境效益的内容。

“设立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这在全国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立法中尚属首次。”省科技厅副厅长叶碧海介绍,这是我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创新特色举措,将更有力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赋能经济发展,推进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

近年来,《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保障和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其中,我省技术市场发展成效较显著,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逐年递增,已连续5年破百亿元,今年预计将突破200亿元。叶碧海介绍,为进一步推动优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服务我省经济建设主战场,2019年9月26日,省委常委会会议要求在原有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奖项类别的基础上,研究增设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奖项。

此次奖励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落实了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

叶碧海介绍说,按照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取消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因此,《办法》将第三章原章名“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修改为“提名与评审”,并明确提名方式和提名者的责任等。同时,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按照提名制的要求对评审程序进行修改,规定了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和审查等程序。

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不得被提名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从推荐到提名,在打破部门垄断的同时,如何保证科技奖不为“人情评审”所困?

《办法》明确,福建省科技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和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评审三个阶段,严格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其中,专业组评审包括网络评审和会议答辩两个程序,由省内外同行专家对候选人、候选项目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产生建议获奖项目,再提交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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